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44号
颁布时间:2006-02-05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52号),同意福建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48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营业部等企业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