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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136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福建公安厅、福建监察厅《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闽检会[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立符合《通知》精神的工作机制,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要求入手,强化涉税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税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二、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都应严格按照国务院310号令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报检察院备案,不得有任何不移送的借口,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稽查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稽查办案程序,防止所查处的案件出现应移未移、应移漏移、不应移送而错移等情况的发生。
四、严格规范移交手续,保证移送资料完整、准确。移送时,应与公安机关办好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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