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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扶持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06]83号
颁布时间:2006-09-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 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99号)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免2006年下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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