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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闽财税[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5-18
2005年5月18日 闽财税[2005]4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5]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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