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8日 闽财税[2005]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