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 闽地税发[2005]6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外管局各市分局、中心支局、县(市、
区)支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
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
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县(区)级国、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开具税收证明。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纳税情况,严格把关,对于欠税的申请人
应在其缴清税款后予以开具税收证明。
国税系统对涉及本部门的税种的财产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报
设区市局审批,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省局审批。
地税系统开具税收证的内部工作程序请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征
[2000]11号)执行。
申请人申请汇出的财产同时涉及国地税管辖税种的,应当按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
来源,向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申请开具“通知”所
附的《税收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办理汇兑转移核
准有关事宜。
对申请人拟转移出境的财产,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应严格按照一次申请,一
次或分次汇出的原则办理,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建立台账,妥善保管审核资料。
国税、地税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个人财产对外
转移的审批工作。工作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并报上级管理
部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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