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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5]23号颁布时间:2005-03-23

     2005年3月23日 闽财税[2005]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37号) 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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