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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68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闽地税发[2005]6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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