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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代征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闽地税直管二[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3-20
2005年3月20日 闽地税直管二[2005]5号 各有关省直、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闽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 1996年第3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 通知》(闽政文[2004]302号)文件的精神,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征收工作,加大政府性基金的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以扩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面,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办理地方税 费登记的单位的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代征。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省直地、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闽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 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达不到法定1.6%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 置残疾职工数)×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60% 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 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在职职工部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 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含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 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残疾人或盲人可按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残疾人以国家 规定的标准为准。 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 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 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 31日。各用人单位于每年征缴期到指定窗口领取《福建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 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 服务中心负责在征缴期派人在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申报窗口核实残疾职工数。 无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申报表》直接到税务窗口审核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表》、残疾职工身份证、 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书、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花名册、单 位养老保险年度分解表或养老保险缴费年检表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残疾职工申报窗口 审核后,到税务窗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库。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 用缴款书》,征收保障金实行一金一票。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应填写“省级”,预算科 目栏应填写“870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已缴入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 务征收部门负责按月对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管理、使 用按照省政府1996年第37号令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 报告,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税务审核,报同级残联、财政批准后,酌情予 以减免。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的,自当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省政府第37号令及劳动监察 的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省直、中央和外省市驻闽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的,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由省残 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商定。 附:福建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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