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1日 闽国税函[2005]1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
要性日渐突出。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各地要紧紧围
绕“收入抓质量、管理抓规范、工作抓落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反
避税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反避税专
职人员。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反避税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2004年国
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下发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规程》)两
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反避税税收操作程序。请各地认真组织干部学习
领会这两个文件,熟悉掌握有关反避税工作操作程序。同时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取得
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
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
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
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
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
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
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
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
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
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三、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切实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目前各地普遍存在调查审计对象避税疑点
不突出、规模偏小、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其根源在于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不高。为此,
要求:1、各地要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企业如实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确保
100%的申报率。各基层局应要求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认真填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来情况及经营状况表》,摸清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户数及盈亏情况。各地
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及经营状况表》认真汇总整理分析排序后于5月20日
前上报省局。2、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
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
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3、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
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
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4、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
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
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
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
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
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
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
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
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
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
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
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
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
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
果的主要手段。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
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
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引入反避税约谈机制,力促避税企业自我调整。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
税人,可以采用约请到税务机关座谈的方式,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
纳税人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
(六)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
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
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
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七)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国内外关
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
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
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修订后《规程》第三条规定,今
后反避税工作主要由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
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
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
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
避税管理能力。对出口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
避税疑点突出的企业应报省局,省局从中筛选出重点户直接进行调查审计。
四、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
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今年的重点是完善资料的收集工作,按照“针
对性、实用性、可靠性、广泛性”原则,加大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
析,具体要求如下:1、各设区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
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
2、积极利用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
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
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3、各地市要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的
OSIRIS光盘,逐步建立起一定信息量、覆盖面较大、利用价值较高的行业、价
格信息资料库。4、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
“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
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
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同时,
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
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
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5、对于已经运用反避
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
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五、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
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
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对
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
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
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全
省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除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可开展产
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六、加强队伍建设,着手建立全省反避税人才库。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
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加
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省局拟在全省范围内筛选出
有一定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干部建立反避税人才库,由省局统一抽调参加避税嫌疑大户
的调查审计工作。同时加大反避税人才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
员的素质。
七、2005年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及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反避税工作指导原则,2005年省局对各设区
市反避税实行审计户数与结案户数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选案工
作的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单位:户
单位:户
地市 案头 上报省局 反避税 调查 结案
审计 避税嫌疑 立案户数 审计 户数
户数 大户户数 户数
福州 40 4 15 15 15
莆田 15 2 6 6 6
泉州 35 2 15 15 15
漳州 20 2 8 8 8
南平 5 1 2 2 2
三明 5 1 2 2 2
龙岩 4 1 2 2 2
宁德 4 1 2 2 2
小计 133 14 52 52 52
各地应将上报省局避税嫌疑大户案头审计情况于2005年6月10前上报省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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