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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大社保“两费”征缴执法力度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38号颁布时间:2005-03-18

     2005年3月18日 闽地税发[2005]3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不发厦门):   近来,各地反映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要求转到机关事业社保 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得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单方同意的情况下,有的 单位即拒绝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和要求对以前缴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 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申请转移社保关系应有正当理由,并要提供符合现行的政策规定依据; 各地在受理时应严格把关,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 办理,不得随意签署同意转保意见。   二、缴费单位擅自停止申报缴费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规定的执法程序,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不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 收: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2、扣押、查封、拍 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三、缴费单位发生减员或增员申报的,应严格审核其原因及依据,即缴费人数减 少的,应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为依倨;缴 费人数增加的,应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员花名册》为 依据。   各地应加强同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的配合,共同维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法律 关系和参保征缴法定秩序,为深化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而努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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