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闽国税函[2005]9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区
域专项整治要求,我局选择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房地产行业、龙岩
市水泥生产企业、漳州市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今年专项检查的重
点,同时各设区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若干个行业或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现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保障,周密部署检查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来抓。省局成立以张如力总经济师任组长,稽查局、征管处、法规处、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在稽查局设立专
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国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也应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
同志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为专项
检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周密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对当地的检查对象、检查计划、
检查方案、检查步骤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认真开展检查
今年的专项检查应充分研究被查行业的特点,确定检查重心,不能就账查账,
要和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结合起来。如对龙岩市水泥行业的检查应同资源综合利用优
惠政策、民政福利优惠政策的检查结合起来,对漳州市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
加工企业检查应注意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发票的检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
企业检查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等。同时各地应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电
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并利用办税大厅税法宣传栏等,为税收专项检查大造声
势。
三、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检查
专项检查从4月1日开始,分为自查阶段、检查阶段、总结整改阶段。
自查阶段为4月1日至30日。各地要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各辖区内
应自查的企业户数,并于自查结束前五天内将自查情况制表反馈同级稽查部门。同时,
要做好自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并结合采用辅导约谈方式,鼓励和督促
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阶段为5月1日至9月15日。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同公安、工商、地税、
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加大税收专项整治力度。
总结整改阶段为9月16日至9月30日。
四、材料报送
(一)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向省局专项检查办公室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及报表。
(二)检查期间,各地应每月1日和16日报送一次各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进
展情况的主要内容:目前应检查的户数、已检查户数、发现问题户数、主要违法动态
及手段、查补税款、罚款、已入库金额、移送公安机关户数及公安处理情况、全市投
入的检查力量、培训人员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宣传报道的情况等。半年总结应于6
月30日前根据总局要求报送。检查结束后,于9月30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材料和
报表。
(三)总结整改阶段应对今年专项检查的成果、经验、问题等进行总结,工作总
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
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四)行业综合分析。本次专项检查,各地应分别对各专项检查进行行业分析,
主要内容应有行业征管现状、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违法新动向、征管存
在问题、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防范利用发票犯罪等方面的好作法、好经验,综
合分析材料每篇应在1500字以上。
(五)案例分析。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各地应从立案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三至四个
典型案例制作案例分析,除应有案件来源、纳税人及涉案单位人员情况、案件所属期
间和违法手段、违法数额及其他相关情节外,突出针对各种违法手段采取的调查措施、
调查收集证据的有效手段及案件查处的有效管理手段,突出办案中克服取证困难的细
节,以便总结办案经验;同时,应对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改进的意
见。案例分析应按案件编号整理成册归档,并按时上报省局。
(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向省局同时报送纸质、电子文件两种检查报告、报
表及综合行业分析材料。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CENTRE信箱报送电
子文件,文件部门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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