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95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5日 闽国税函[2005]95号 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本省不同地市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 额在200万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本省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 关审批,或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