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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75号 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闽国税函[2005]7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 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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