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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中心集团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01-20
2005年1月20日 闽地税函[2005]20号 福州、厦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福建外贸中心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年 度在1155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 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 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人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外贸集团2004年管理费分配表 单位 2004年管理费(万元) 备注 省华创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省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60 省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70 省华欣有限责任公司 100 华贸公司 70 物供部(华瑞商贸有限公司) 70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华广部) 70 漳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70 华源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厦门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10 华禧进出口有限公司 50 华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50 华升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160 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厦门分公司 20 福建省广告公司 20 储运部 200 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 16 代二级管理部门代收管理费55万元, 福建外贸中心国际储运公司 10 收妥予以转发。 福建外贸船务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10 福州保税区华裕企业公司 15 福建华惠商贸有限公司 4 合计 115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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