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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23号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闽国税函[2005]2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知》(国税函[2004]14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地要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力量,在2005年2月份内完成将通 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操作辅导和对税务干部、纳税人新海关 完税凭证号码填写规则的培训工作。   二、自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提前至2005年2月 份纳税申报期)起,各基层征收单位要严格依照总局通知的规定,按照由海关 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要求,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 凭证数据的海关完税凭证号码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要坚决要求纳税人执行 修改、重报,并暂缓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鉴于目前对海关完税缴款书号码的 审核,通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尚未实现,人工审核难度较大,省局将相应升级、重新 下发海关完税凭证逻辑审核软件,各地可使用省局下发的、升级后海关完税凭证逻辑 审核软件,按照省局规定的数据采集逻辑检查流程进行审核。逻辑检查软件各地可无 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三、各地海关第五联录入单位要熟练掌握总局文件中规定的由海关H2000系 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要求,严格按闽国税函[2004]391号通知 规定的录入流程做好数据的录入工作,海关完税缴款书号码数据的逻辑审核,由指定 检查、核对人员使用省局下发的升级后海关完税凭证逻辑审核软件,在检查录入数据 的逻辑正确性时一并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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