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博思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餐钦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16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闽地税函[2005]1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博思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餐钦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185号)悉。根据
财税字 [2000]25号
和教发[2004]15号以及闽政办[2001]118号文 件规定精神,省局同意福州博思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博思学生公寓内设置食堂为 福建师大学生提供餐钦服务取得的收入,如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福建师大监督管理,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交通银行XX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票样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