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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闽地税发[2005]1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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