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11日 闽税政三字[1989]957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
第098号《
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
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
车站,停车场用地,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
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
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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