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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7]236号颁布时间:1987-03-20

        1987年3月20日 闽税政三字[1987]23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033号、036号关于军队非自有自 用房产、银行、保险系统房产征免房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 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战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 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即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 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 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军队在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 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九、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 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十、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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