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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35号
颁布时间:1990-06-23
1990年6月23日 闽税政三[1990]35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近按一些地方反映的若干地方税政策问题,现结合清理政策法规,明确如下: 1.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文规定办理。 对一九九0年起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应按省 局闽税政三[90]27号文规定办理。 对车船使用税的检查,外省(市)的车辆仍按[88]闽税政三字第452号文 规定办理;本省内跨县(市)行驶的车辆,在检查中需要处罚的,只就地罚款,回原 地补税。 连续停驶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纳税人应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后,其当年 多缴的车船使用税,可办理退税或抵顶下年度应交的税款。 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354号文停止执行。 2.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对征收土地使用税 的县城、建制镇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的具体范围,比照省局[86]闽税 政三字第1067号文第一点规定办理。省局[85]闽税政三字第209号文第一 点规定停止执行。 3.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第一点修改为: 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部门或由个体运输户填列的发票,并当作合同 使用的,应由托运人和个体运输户分别按“货物运输合同”贴花。 4.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应按[89]闽税政三字第960 号规定办理。省局[89]闽税政三字第377号文第七点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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