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8]782号
颁布时间:1988-10-09
1988年10月9日 闽税政三字[1988]782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闽税政三字[88]1067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 第十条规定: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括营 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到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免税期限已满。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 30号文件规定,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继续暂 缓征收房产税。希知照。 (2)
上一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