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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江西货源自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1-13
2005年1月13日 闽国税函[2005]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为全面了解我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中涉及从江西省购进的服装货物情况,掌握其 业务成交过程,经研究决定,对外贸企业涉及江西服装情况开展自查。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2004年度出口货物中涉及的江西服装。 二、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成交过程、货款结算、票证资料取得等。 (一)江西服装业务什么时候开始的,如何结识供货企业,具体联系人员姓名、 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若由第三方介绍,应列明介绍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 方式; (二)外贸企业与供货方如何签订协议(或合同),具体人员情况、联系方式, 协议中如何约定外贸企业和供货方的权、责、利(各自负责经营业务的具体事项及内 容); (三)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如何结识,结识人员具体情况,如何洽谈业务,如何 签约协议(或合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由供货方(或其他方)代为签约的,应 写明具体的单位、签约人基本情况; (四)实际实施购销协议(或合同)情况,主要包括业务如何成交、验货、报关、 投保、启运与运输货物等经营过程,如何承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报关、运输、保险等 经营费用; (五)外汇如何结算,付汇方与付汇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六)外贸企业如何与供货方结算货款,包括结算方式、应结货款、已结货款、 未结货款、结算银行,根据何人授意结算,收款方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方式; (七)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如何传递交接的,若是供货 方派人(或其他方)提交的,列出姓名、职业和联系方式等; (八)外贸企业相关业务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 系方式); (九)其它涉及江西服装业务的经营情况。 三、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外贸公司与江西服装供货企业以及国外客户签定的协议(或合同); (二)外贸公司提交、接收有关出口单证资料的交接记录; (三)货物结算凭证资料,包括收汇水单、支付货款原始凭证等; (四)其它相关江西服装业务资料,如款项结算通知书、信函等。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应注明“该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 盖公章;若没有的,应特别说明。 四、自查要求。 第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布置的江西服装业务自查工作,成立专门组 织机构部署相关外贸企业开展自查; 第二、相关外贸企业应当如实、全面、认真地开展江西服装业务自查工作,应当 本着对国家、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江西服装业务的检查工作,不得敷衍 了事,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走过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自查结束后,外贸企业应写出书面自查报告,经法人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 连同相关资料于2005年1月31日前上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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