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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9-08
2004年9月8日 闽财税[2004]5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 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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