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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要教练员的决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50号
颁布时间:2004-09-27
2004年9月27日 闽地税发[2004]25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 要教练员的决定》(闽政文[2004]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政府发放的体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要教 练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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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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