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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33号
颁布时间:2004-04-21
2004年4月21日 闽地税发[2004]13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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