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90号
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闽地税函[2004]9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