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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10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闽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2004年5 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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