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90号
颁布时间:2004-03-16
2004年3月16日 闽地税发[2004]9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 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华福房地产公司房改房按房改成本价销售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