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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7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闽国税函[2003]227号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请示》 (闽人保发[2003]199号)。鉴于保险监管费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必要的经费开支,向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 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其收取标准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批准的,据此,经研究,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002年度上缴的保险监管费(详见下表)予以税前扣除。 附件:2002年度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元 单位 保险监管费 福州 738382.81 莆田 132689.52 三明 235278.43 泉州 557346.17 漳州 210958.72 南平 224089.63 宁德 136699.13 龙岩 231254.90 合计 2466699.3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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