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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2003]503号
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榕国税函[2003]503号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请示》(侯国税发 [2003]144号)收悉。由于《福建省对外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房地 产和旅游项目的合同、章程审批问题》(闽外经贸资[2002]155号)中将外 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含变更的审批)的只限定外商 投资普通住宅。而据你局提供资料,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涉及非 普通住宅,因此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签注意见同意注册资本延期的审批是无效 的,你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1]326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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