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下属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83号
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闽国税函[2003]58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关于向下属福州、厦门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报 告》(福铁保安[2003]00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下属的福州分公司收取管理费9万元、向厦门分 公司收取管理费2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