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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9号
颁布时间:2003-08-07
2003年8月7日 闽国税函[2003]36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 [2003]271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 [1991]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2003年向下属五家分 院提取管理费33万元(其中福州分院9.5万元、莆田分院4万元、泉州分院 9.5万元、厦门8万元、龙岩分院2万元),并于税前列支。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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