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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函[2003]33号 近接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20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 建革新机器厂5万元;福建永安机械厂78万元;福建永安化工厂72万元;福建烽 林机器厂28万元;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10万元;福建省民用爆破器材 公司7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 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管理 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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