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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闽地税政二[2003]5号 2002年开始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财政体制有关规定,体制调整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及收支基数的核定均发生了变 化,原省局闽地税政二[2001]51号文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 概念已不存在。因此,为适应财政体制变化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工作, 经研究,决定从核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起,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性 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设区市(省局直征 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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