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材料及制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闽地税函[2003]2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轴瓦材料及制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经审核,此项申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9]290号以及闽地税政二[2000]21号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技 改项目中国产设备(见附件)的投资按国家规定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附件未予确认 的国产设备、附件虽确认但实际未购置的国产设备以及税务检查发现的实际非该技改 项目所需设备均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国产设备购置清单(略)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有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