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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有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闽地税函[2003]2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提取多种经营集体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申请。经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67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 理费。所属企业在附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 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上交核定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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