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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33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闽国税函[2003]533号 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 [2003]24号),决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 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 括五个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 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 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 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 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 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 75:25的比例共同分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 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 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 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的新形势,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权衡后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出口 退税机制改革决定,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结合进出口税收工作实际,提 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做好机制改革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国税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针对出 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狠抓落实;要 抓紧组织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好中央决定精神,吃透政策, 掌握要点,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要认真做好内 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使每个退税干部都能尽快熟悉和掌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 容;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形式,抓紧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大 力宣传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二、抓紧做好今年退税指标的退库工作。各地要在省局下达的指标内,严格及时 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手续,不得超计划退税、余留退税指标和相互挤占退、调库指标, 今年的退税计划原则上要在11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要切实做好农产品出口迟税工 作,农产品专项退税计划要专款专用于2003年出口农产品的退税,各地务必在 12月5日前上报农产品退税计划的使用情况,对结余的农产品退税指标由省局统筹 调剂使用,对不足的退税计划,应及时准确上报缺口情况。 三、抓紧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陈欠迟税款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新发生退税款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为此,做好 陈欠的出口退税款及时申报、审核审批至关重要。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通知出口企业, 尽快回收2003年度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所需的各项单证,并抓紧申报退税;在单证 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要确保质量,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抓紧 审核审批,决不能人为拖延时间,影响全省的审核进度。 四、抓紧做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要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3]995号)要求,利用金税工程认证、比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 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要 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办理退税的测 试、运行及调查研究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业务 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与此同时,要加强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口岸电子 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等几个软件的运行工作,保证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顺 利开展。 五、抓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由于明年开始下调退税率,要防止不法 分子和个别企业“混水摸鱼”,在今年最近两个月时间,以借机扩大出口的名义,从 事“买单”业务,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 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和企业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在新、 旧退税率衔接期,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避免不同时期退税率的混淆、误用。 六、抓紧做好部门配合,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要按照职能分工,加 强与财政、外经贸、海关、外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努力做好改革工作。及时跟踪 改革方案的实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保证出口退 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促进外贸发展。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出口退税基数测算、分 配、确定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以上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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