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26号
颁布时间:2003-11-12
2003年11月12日 闽国税函[2003]526号 近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申原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 品出口企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3]83号),现将 有关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值的范围包括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委托外贸公司 代理出口的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不包括企业间接出口产品产值和由外 贸公司收购出口的产品产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比例按企业年出口额除以企业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