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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2-03
2004年2月3日 闽财税[200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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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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