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0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闽地税函[2003]24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 [2003]242号)收悉。对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 需要而被搬迁,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