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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58号
颁布时间:2003-12-25
2003年12月25日 闽地税函[2003]258号 福州、厦门、泉州、南平、三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 公司2003年度在60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收取总机构管 理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 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 费使用结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分配核定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提取金额 龙岩红炭实业公司 259 永安煤业公司 153 天湖山能源公司 118 邵武煤矿 32 厦门振华实业公司 9 福建煤炭进出口公司 10 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8 福建华厦设计院 1 总计 6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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