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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大学税收征管归属问题的函
闽地税函[2003]207号
颁布时间:2003-11-19
2003年11月19日 闽地税函[2003]207号 福州大学: 贵校《关于申请将福州大学划归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纳税单位的报告》(福大科发 [2003]7号)转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贵校校办企业税务管征单位目前不宜 变动。主要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属地管理原则。按此原则,贵校校办企 业应归福州地税局洪山分局管征。 二、目前福建师大、福建农林大等院校办企业均在福州市地税局下属有关分局管 征,若福大校办企业移户管征,其它院校也会仿效,这将给地税属地征管带来不便, 而且国税局也是属地管征的。 三、全省地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是一致的,不管哪一个局都一样。今年全省地税 系统认真开展了“纳税服务年”活动,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强调了限时办结 的时限,我们将进一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不断加强纳税服务、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包括贵校校办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 高效的服务,基层地税机关工作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福州市地税局效能办或福建 省地税局效能办反映。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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