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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618号颁布时间:2008-12-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12月份不足抵缴的,可以结转下年度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