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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355号颁布时间:2008-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对因新旧政策调整而造成税款多退(免)或少退(免)的,各地应按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予以补缴或予以足额退(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到所属相关纳税人,督促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认定,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同时,要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退免税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综合利用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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