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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35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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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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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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