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局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通过审核系统认真筛选本地此类产品的出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办理相关产品的退(免)税申报。
二、对《通知》附件列名的出口货物,应严格审核,确保不含黄金、铂金成分后予以办理退税。对其他属于《通知》第一条所述海关代码但未列入附件的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各市局经审核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三、对《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含金产品,各市局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办理退税的,必须及时追回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