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握新的消费税政策的各项规定。同时,要结合开展第十五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策精神。
二、要对照通知及《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对通知中明确废止的文件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税种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抵扣等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四、要对本地消费税纳税人、应税产品、税收收入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对经济和税收的影响。
五、各地在执行政策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