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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33号颁布时间:2006-02-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目前只有中国银行开展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经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研究协商,现就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省中行及其下属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省中行及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对外销售的黄金,必须由省中行统一采购,以省中行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省中行集中办理发票认证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事宜。
  三、预征率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今后若省中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四、纳税申报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根据上月实物黄金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省中行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统计二级分支机构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预征税额,计算省中行本部应补税额,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发票管理问题
  (一)鉴于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销售对象基本为个人,省中行及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可以只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暂不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二)省中行向下属二级分支机构调运黄金制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其他
  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其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等事宜可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增值税预征率由该银行的省级分行和省国税局协商后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1: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1  合肥市  中国安徽省分行本部
  2  合肥市  高新支行
  3  合肥市  寿春路支行
  4  合肥市  四牌楼支行
  5  合肥市  金寨路分行
  6  芜湖市  芜湖分行
  7  马鞍山市  马鞍山分行
  8  安庆市  安庆分行
  9  蚌埠市  蚌埠分行
  10  淮南市  淮南分行
  11  铜陵市  铜陵分行
  12  阜阳市  阜阳分行
  13  六安市  六安分行
  14  巢湖市  巢湖分行
  15  池州市  池州分行
  16  宿州市  宿州分行
  17  淮北市  淮北分行
  18  滁州市  滁州分行
  19  黄山市  黄山分行
  20  宣城市  宣城分行
  21  亳州市  亳州分行

附件2: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分支机构申报的内容主要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与预征税额的差额作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纳税申报表主、附表填列方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当月实际销售和开票情况填写申报表附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的指标:
  1.根据开具的普通发票份数、金额及税额的合计数,分别填写“开具普通发票”(附表一第3栏)部分的指标;
  2.根据未开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写“未开具发票”(附表一第4栏)部分的指标。
  (二)根据附表一第1—7的相应数字分析填列申报表第1—4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11栏“销项税额”、第19栏“应纳税额”。
  (三)根据预征税额填写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第19栏和第24栏的差额填人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省分行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省分行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填写申报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应缴税款的差额作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纳税申报表主、附表填列方法具体如下:
  (一)根据省分行本部的销售情况和下属分支机构上报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分析填列申报表附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的指标:
  1.根据省分行本级开具的普通发票份数、金额及税额的合计数,分别填写“开具普通发票”(附表一第3栏)部分的指标;
  2.将下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与总机构本级未开发票销售额、销项税额相加,填入“未开具发票”(附表一第4栏)。
  (二)根据实际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填列申报表附表二的相应指标。
  (三)根据附表一第1—7栏的相应数字分析填列申报表第1—4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11栏“销项税额”。
  (四)根据附表二的相应指标填写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申报表第12—16栏指标分析填列申报表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五)根据应补税额填写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应补税额的差额填写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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