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工)贸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确认,生产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由主管征税机关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通知》规定,要求所辖出口企业对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新办出口企业退税认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认定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并指导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局应对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备案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对《通知》规定按照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对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出口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